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玄倉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玄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賴玄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被告賴玄倉雖否認有何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然有 如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之各項證據(即被告賴玄倉、共同被 告張儷惠之供述、證人陳嘉慧、周侑奇、陳峰永、黃耀毅之 於偵查中之陳述、卷附之監聽譯文及扣案之證物)可證,足 認被告賴玄倉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 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罪、同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 、同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之犯罪嫌疑 重大,且被告賴玄倉係經警方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 之虞,所犯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又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認有羈押必要,於99年8 月5 日起執行羈押。二、茲因被告賴玄倉之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賴玄倉 後,認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 11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 但書、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