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秩字第一五九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桃警分刑秩字第一五
九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右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一)時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許起至同年月十六日下午某時止。(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五0號皇冠汽車旅館。(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營利,以每次新臺幣一萬元之代價,與不特定男子 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桃園分局督察組現場檢查記錄、警員陳三桂報告書一紙附卷可參。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