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5189號
PCDM,99,聲,5189,201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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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89號
聲 請 人 新亞洲五金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66號)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八六六號一案扣押之電腦主機壹部,應發還新亞洲五金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66號案件) 告訴人新亞洲五金國際有限公司提供電腦主機1 部以供本院 查驗,因該電腦主機內容業已當庭勘驗完畢,已無扣押之必 要,爰依法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之電腦主機1 部業經本院當庭 勘驗完畢,核無留存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應發還聲請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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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亞洲五金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