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5087號
PCDM,99,聲,5087,201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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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昭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808 號,偵查案
號:97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又海洛因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 字第33號被告吳昭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再經送強制戒治後戒治完畢出所,並經該署檢 察官於民國97年1 月23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0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 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52302876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物品1 包(驗餘淨重0.04公克;保管字號 :95年度煙保管字第1615號,贓證物品清單見95年度毒偵字 第6715號卷第52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檢出有 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5年10月23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 0952302876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考(見同上卷第54頁),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管制之第一級毒 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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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