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選字,99年度,15號
CHDV,99,選,15,201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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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15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 項各款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 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 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於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 定甚明。查被告為臺灣省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第19屆里長選 舉候選人,於民國(下同)99年06月12日進行投開票,經彰 化縣選舉委員會於99年06月18日以彰選一字第0991250309號 公告被告當選為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第19屆里長。原告為同 一選舉區之候選人, 以被告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之 情事,於99年06月22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有彰化縣選 舉委員會公告影本及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印可稽,揆諸前開 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屬適法,合先敘明。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緣99年06月12日舉行之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里長選舉,依開 票結果顯示,原告得票數為229票,被告之得票亦為229票有 99年彰化縣村里長選舉彰化市第71投開票所報告表一件可稽 ,嗣以抽籤決定由被告當選並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99年06 月18日公告被告當選為99年度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里長。惟 查開票過程中,選務人員將一張投給原告而上有因疊折反印 之圈票痕跡,能辨別係折票時所疊折反印者之有效票誤認為 無效票。如驗票結果,確有原告之有效票唱為無效票之情事 者,則原告之票數應多出被告一票,此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按前項無效票之認定,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 員為之;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 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選罷法第64條第 2項定 有明文,查本次里長選舉之無效票並非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 任監察員認定,而係任由其中一位管理員認定,此部分事實



請傳訊監察員丙○○作證。又本件開票過程中,選務人員曾 將一張「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之無效票計入被告之有 效票中,此一事實有3號候選人洪文財推薦之監察員丙○○ 在場見聞並當場提出質疑,此一事實請傳訊監察員丙○○作 證自明。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當選無效。 ㈡按選舉制度係選民自由、真實意志之抉擇及呈現,自應使選 民之意志受最少之干預或介入, 方符合憲法第129條直接選 舉原則;若選民之抉擇或意志動輒因選務人員因素而使投票 行為無效,自難形成真實民意(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 第1720號判決理由)。次按無效票之認定,應由開票所主任 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為之;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 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選 罷法第6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惟此項規定僅係規定選務機關 在進行開票作業時,選務人員對選票有效無效之認定程序而 已,並非在排除當選無效訴訟繫屬法院時,法院對當事人主 張當選票數不實之事實認定權限。職是,當選票數是否不實 ,既為選舉法庭所應審認之事實,則法院開箱驗票即成為證 明當事人主張事實是否真正之一種證據方法,法院自得依當 事人之聲明或依職權對選務機關所封存之票匭進行開箱驗票 。又按選舉票有無效情事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 ,依法認定並應當場為之。不得於其他選舉票全部唱票完畢 後始一併予以認定,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印製之99年鄉鎮市民 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第伍類開票作業與 職務分配中之主任管理員職務第七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 查 證人主任管理員乙○○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拿 到廢票是由何人判斷?)里長的部分有六張廢票,我們由我 們負責里長開票的人認定,我也是負責這個里長開票,主任 監察員剛開始是負責市民代表的開票,後來發現里長的部分 有同票的情形,所以他過來將里長部分全部選票再重新看過 。」等語。可見里長選舉之無效票並非於唱票當場由主任管 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為之,而係全部選舉票唱票完畢發現有 同票之情形後,主任監察員再重新審視無效票,從而此一無 效票之認定過程顯然違反上開工作人員手冊之規定。此外, 主任管理員乙○○與主任監察員雖均認定系爭有二個圈痕之 選票屬於無效票,惟查,證人即監察員丙○○證稱:「(法 官問:在開票過程中,對無效票如何處理?)開完票後,廢 票有6張放在一起,有蓋私章,也有沒有蓋章,其中有一張 二號候選人的票,圈選的印章我認為是複印過去。」等語; 另證人即監察員戊○○亦證稱:「(法官問:是否有幫忙里 長的選票?)沒有。開票完主任管理員乙○○有將里長部分



的無效票給我們在場的選務人員看,當時有壹張選票印章很 濕,顏色很濃,好像有折疊反印,應該是屬於二號的有效票 ,因為在無效票裡面,我有跟主任管理員反應,事後我有提 到有爭議,要交給選舉委員會鑑定。(法官問:為何你認為 是折疊反印?)因為另一邊的顏色很淡,這張票是圈選二號 ,印泥有印到另一邊,這兩邊圈選的印章上的叉叉是反方向 。(法官問:你有無跟主任監察員反應?)我說有爭議交給 選委會鑑定,主任監察員與主任管理員都說好。(原告訴訟 代理人問:剛剛你認定那張票是折疊反印,你有無將那張選 票作折疊比對的動作?)有,我折疊比對是反方向,當時現 場很亂,因為有候選人進來說那是廢棄。(原告訴訟代理人 問:當場主任管理員或是主任監察員有無說將選票封存,將 該張爭議票交給選委會認定?)有。」等語,足證開票現場 對系爭有二個圈痕之選票是否屬於無效票之認定,主任管理 員及主任監察員之意見與另二位監察員之意見相左,且主任 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亦當場宣佈將該張爭議票封存交給選委 會認定,是本件自有開箱驗票以查明當選票數是否有不實之 必要。
㈢證人即主任監察員己○○證稱:「(法官問:原告提出有一 張投給二號的無效票有爭議?)無效票我們大家共同認定, 這個里長選舉總共有六張無效票,印象中里長開票過程中開 票人員討論蓋兩個印的選票是有效還是無效,後來討論結果 是無效票,後來拿給我看,我也認為是無效票,我要打包之 前,我又一張、一張票確認,不管有效,無效票,我有請另 一位監察員看,確定沒有問題才打包」等語。按無效票之認 定,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為之;認定有爭 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 選舉票應為有效,選罷法第6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准此,倘 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對有爭議之選票均一致認定為無效 票時,即毋須再會同全體監察員認定。惟查本件里長選舉之 無效票竟然由大家共同認定,且於開票過程中開票人員討論 蓋兩個印的選票是有效還是無效,可見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 察員對原告所舉系爭有二個圈痕之選票究竟屬於有效票或無 效票仍有疑慮,否則根本不必將該張選票交由大家及開票人 員討論及共同認定。是本件自有開箱驗票以查明該張有二個 圈痕之選票是否屬於無效票之必要。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彰選一字第0991201438號函謂:「本會依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領票戳記及圈選工具式樣備製之圈選工 具直徑為1公分,選舉票面候選人相鄰之間隔為1公分,如選 舉人將圈選工具圈蓋於相鄰候選人之共同空間只有一個圈印



,圈選處僅能緊鄰二候選人之欄位框線,並無越過框線,不 可能造成係同時圈選二個候選人之情形。有無可能造成同時 圈選二個候選人之情形,應以選舉票實際圈選狀況認定。」 ,是證人監察員丙○○所稱:「我檢票的時候我就看到那張 票的圈選印章蓋在中間,照理有蓋到兩位候選人的邊線之情 形非不可能產生。」。從而,本件自有開箱驗票以查明有無 監察員丙○○所稱將無效票計入被告之有效票之情形存在。 ㈤末按本次選舉開票時,先開鄉鎮市民代表、次開村里張選舉 票。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印製之99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 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第伍類開票作業與職務分配中之第 6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惟查本次選舉時,主任管理員與主任 監察員卻違反上開規定,同時開民代表選舉票與里長選舉票 ,是且由主任管理員負責里長選舉票開票作業、主任監察員 負責市民代表選舉票之開票作業,致主任管理員無法會同主 任監察員於開票當場即時認定該張有二個圈痕之選票是否為 無效票,故此一同時開市民代表選舉票與里長選舉票之過程 顯有重大之瑕疵。並聲明:⑴被告於99年06月12日舉行之彰 化縣彰化市光復里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⑵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二、被告之答辯:
㈠不爭執事項:
99年06月12日舉行之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里長選舉,依開票 結果顯示,原告得票數為229票,被告之得票亦為229票,嗣 99年06月14日以抽籤決定由被告當選並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 於99年06月18日公告被告當選為99年度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 里長。
㈡爭執事項:
並無原告所主張之「在開票過程中,選務人員將一張投給原 告而上有因疊折反印之圈票痕跡,能辨別係折票時所疊折反 印者之有效票誤認為無效票」之情事。因查:
⒈在99年06月12日當日開票過程中,原告本人係有在場,選務 人員在開票過程中就該張無效票之認定,有當場向原告說明 該張選票係圈選二人,非折疊反印。而原告嗣後亦於99年06 月14日親自參與由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在彰化市公所所舉行之 公開抽籤程序,顯見原告對於99年06月12日之開票結果,應 是無異議,始會親自參與99年06月14日之公開抽籤。惟原告 卻在未抽中「當選」籤後(由原告先抽),反而主張當日開 票過程中,該張無效票之認定,係有疑義,實有違誠信。 ⒉開票當日就該張無效票之認定,係經開票所選務人員依選罷 法第64條之規定,予以認定明確,且在選務人員認定為無效



票後,當場亦無人表示異議。為此,主任管理員乙○○、主 任監察員己○○證述當日有關該張無效票認定之過程即明。 因選務人員就該張無效票之認定,並無瑕疵可指,則本件實 無再予以驗票之必要,原告請求再予以驗票實無必要。 ⒊本次彰化市光復里里長之選舉係在公平、公開、公正下進行 及抽籤。原告以莫須有之理由,誣蔑選務人員處理不公,且 漠視選舉之公平性,更甚者,原告竟在外表示(張貼)伊已 是當選之里長,亦似有干擾審判公平進行之意圖,有照片四 張可稽。原告諸多行徑實已造成對經公平選舉程序合法當選 彰化市光復里里長即被告之不公平。尚祈鈞院明察速予駁回 原告之訴,以維選務人員之尊嚴及被告合法當選之權益。 ㈢依99年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彰化市第71投開票所主任 管理員乙○○於鈞院準備程序證述:「(法官問:開票的過 程中,是否有發生對於一張二號是有效票,但是你們認為應 該是無效票的爭議,是否有此事?)開這張票的時間忘記了 ,對於這票,我們從頭到尾都認為這張投給二號票是無效票 ,不是有效票。(法官問:你們認為無效票是依據哪一個圖 例?)無效票圖例編號第三,同時圈選二組或兩個候選人的 圖例,應屬於無效票。(法官問:圈選工具蓋上的章,很明 顯是兩個嗎?)很明顯是兩個,因為我們看到這個情形,我 會就該張選票作疊折的動作看看是否兩個圈印的叉叉是否是 同一方向,但是我作疊折的結果是同方向,不是反方向,所 以我認定不是折疊反印的圖選痕跡。(法官問:這個動作只 有你作,是否有其他人看到你作?)當天我們分兩組開票, 一邊開市民代表,一邊開里長,我作這個疊折動作的時候有 其他管理員看到,但是是否有監察員看到,我不清楚,這張 選票我折疊後我會會同其他主任監察員給在場觀眾看,當時 的觀眾都沒有意見。(法官問:該張無效票你舉高亮票後, 二號候選人有無意見?)他沒有表示任何意見。」。 ㈣依99年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彰化市第71投開票所主任 監察員己○○於鈞院準備程序證述:「(法官問:兩組人員 同時開里長、市民代表票是否有先協議?)這是權宜措施。 (法官問:你負責市民代表那裡,里長開票過程中,是否有 發生有一張票二選候選人的選舉票為有效無效票的爭執事項 ?)當天開票如果是無效票,開票過程中只要發現無效票不 論是管理員或是主任管理員都會給我看。(法官問:原告提 出有一張投給二號的無效票有爭議?)無效票我們大家共同 認定,這個里長選舉總共有六張無效票,印象中里長開票過 程中開票人員討論蓋兩個印的選票是有效還是無效,後來討 論結果是無效票,後來拿給我看,我也認為是無效票,我要



打包之前,我又一張、一張票確認,不管有效,無效票,我 有請另一位監察員看,確定沒有問題才打包。(兩個圈印的 部分,如何確認是無效票?)因為我跟主任管理員都認定是 無效票,如果是兩個圈印的叉叉如果是同方向是無效票(圖 例三),如果不是同方向是有效票,這是我們的判定標準。 (法官問:後來你們發現里長有同票情形,你有無重新確認 ?)我很緊張,因為從來沒有遇到同票的情形,所以我請另 一位監察員重新認定確認剛剛唱過的選票,我們兩人分工合 作,確認過結果還是一樣,無效票還是六張。(被告訴訟代 理人問:里長開票過程中,你與主任管理員就無效票有無發 生認定上的爭議?)沒有。」。
㈤由上足見,當日開票以兩組人員同時開里長、市民代表票是 依慣例之權宜措施(主任管理員尚有多年選務經驗及多年主 任管理員經驗)對開票之公平、公開、公正性無違,本件無 證據證明以兩組人員同時開里長、市民代表票,有造成當選 票不實之情事。且主任管理委員及主任監察員對里長選舉無 效票之認定並無發生認定上之爭議,自無全體監察員表決之 必要(選罷法第64條第2項參照)。
㈥雖然證人丙○○(即該開票所之監察員)於鈞院準備程序證述 :「其中有一張二號候選人的票,圈選的印章我認為是複印 過去」。但伊又同時證述:「(法官問問:你認為那張是反 折,你如何判斷?)因為一邊印尼很濕,並且有折疊,所以 我認為那是複印過去,我沒有其他的認定依據。(法官問: 里長開票過程中,無效票的認定,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 ,有無發生認定爭議的情形?)沒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問 :有兩個印記的選票,在開票過程中是否有選務人員對這張 選票提出異議?)沒有」。證人丙○○徒以一邊印泥很濕, 並且有折疊即認該選票是疊折反印之有效票,實與相關選舉 法規不符,要難採憑。該證人丙○○亦證述,主任管理員及 主任監察員,於里長開票過程對無效票之認定並無發生認定 上之爭議,且在開票過程中亦無選務人員對該張有兩個印記 之選票提出異議,益見本次里長選舉對無效票之認定,並無 瑕疵可指。
㈦原告雖以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印製之99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 長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第伍類「開票作業與職務分配 」中之第七項第1款規定「選舉票有無效情事者, 主任管理 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依法認定並應當場為之。不得於其他 選舉票全部唱票完畢後始一併予以認定。」加以質疑本開票 過程有違反上開規定情形。惟依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即證人乙 ○○上開證述:「…當天我們分兩組開票,一邊開市民代表



,一邊開里長,我作這個疊折動作的時候有其他管理員看到 ,但是否有監監察員看到,我不清楚,這張選票我折疊後我 會會同其他主任監察員給在場觀眾看,當時的觀眾都沒有意 見。」等語;另依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即證人己○○同日證述 :「(法官問:你負責市民代表那裡,里長開票過程中,是 否有發生有一張票二號候選人的選舉票為有效無效的爭執事 項?)當天開票如果是無效票,開票過程中只要發現無效票 不論是管理員或是主任管理員都會給我看。…無效票我們大 家共同認定,印象中里長開票過程中開票人員討論蓋有兩個 印的選票是有效還無效,後來討論結果是無效票,後來拿給 我看,我也認為是無效票,我要打包之前,我又一張、一張 票確認,不管有效、無效票,我有請另一位監察員看,確定 沒有問題才打包。(法官問:後來你們發現里長有同票情形 ,你有無重新確認?)我很緊張,因為從來沒有遇到同票情 形,所後我請另一位監察員重新認定確認剛剛唱過的選票, 我們兩人分工合作唱過的選票,確認還是一樣,無效票還是 六張。(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圈選兩個候選人的選票,你有 無召集全部監察員認定?)管理員認定無效,主任管理員也 認定無效我也認為無效,…如果是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 認定不同,我們才會召集全部人員作認定。(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你剛剛提到里長開票已經廢票放在那裡,你才認定嗎 ?)開票過程中遇到有認定上有疑義或是無效票的時候,他 們會拿給我看,或是請我過去看,大部分拿給我看。(被告 訴訟代理人問:里長開票過程中,你與主任管理員就無效票 有無發生認定上的爭議?)沒有。」等語,堪認本次選舉開 票過程,雖就市民代表及里長部分同時辦理開票作業,但每 組開票均有充足的選務工作人員足以管理及監察,主任管理 員原則上負責督導里長部分之開票作業,主任監察員原則上 負責督導市民代表部分的開票作業,遇有無效票認定時,則 均會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共同認定後據以唱票亮票 ,並非如原告所稱開票過程中均未會同主任監察員為之。而 於里長開票結果最後發生同票情形時,主任監察員為求慎重 起見,才會同監察員就里長部分選票有效、無效情形再一張 一張檢查確認無誤後始打包封存,可證本次開票過程並未有 任何違反上開手冊規定情形。
㈧證人丙○○於鈞院99年08月27日準備程序雖證述:「(法官 問:印章是否有偏向一邊?)我檢票的時候就看到那張票的 圈選印章蓋在中間,照理有蓋到兩位候選人的邊線」云云。 然查,依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99年9月9日彰選一字第099120 1438號函文略謂:『本會依「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領票戳記



及圈選工具式樣」備製之圈選工具直徑為1公分, 選舉票面 候選人相鄰之間格為1公分, 如選舉人將圈選工具圈蓋於相 鄰候選人之共用空間(只有一個圈印),圈選處僅能緊鄰二 候選人之欄位框線,並無越過框線,不可能造成係同時圈選 二個候選人之情形。』是故,顯不可能如丙○○所證述圈選 印章有蓋到兩位候選人邊線之情形,且依開票當日主任管理 員乙○○及主任監察員己○○之證詞觀之,均未有證人丙○ ○所述的認定爭議情形足證,伊之證述實不足採信。 ㈨同期日證人戊○○雖亦證述:「(法官問:是否有幫忙里長 的選票?)沒有。開票完主任管理員乙○○有將里長部分的 無效票給我們在場的選務人員看,當時有壹張選票印章很濕 ,顏色很濃,好像有折疊反印,應該是屬於二號的有效票, 因為在無效票裡面,我有跟主任管理員反應,事後我有提到 有爭議,要交給選舉委員會鑑定。(法官問:為何你認為是 折疊反印?)因為另一邊的顏色很淡,這張票是圈選二號, 印泥有印到另一邊,這兩邊圈選的印章的叉叉是反方向。」 云云。惟證人戊○○是原告推薦的監察員,伊之證詞當有偏 頗原告之虞。其證述與主任管理員乙○○、主任監察員己○ ○於鈞院99年07月28日準備程序之證述有著極大之不同,益 見證人戊○○係偏頗原告而為不實之證述。再參以主任管理 員即證人乙○○於鈞院99年7月28日證述: 「(法官問:開 票過程中,是否有發生對於一張二號是有效票,但是你們認 為應該是無效票的爭議,是否有此事?)開這張票的時間忘 記了,對於這票,我們從頭到尾都認為這張投給二號票是無 效票,不是有效票。(法官問:為何認為是無效票?)我們 依照選舉委員會所提供之有效、無效認定圖例認定這張票是 無效票。(在場的選務人員都沒有人提出不同的意見嗎?) 沒有,我們從頭到尾都認為是無效票。(法官問:你們認為 無效票是依據哪一個圖例?)無效票圖例編號第三,同時圈 選二組或兩個候選人的圖例,應屬於無效票。(法官問:圈 選工具蓋上的章,很明顯是兩個嗎?)很明顯是兩個,所以 我認定不是折疊反印的圈選痕跡。(法官問:你們認定無效 票,二號候選人是否在場?)一號、二號都在場,三號候選 人我不認識,所以我不知道他是否在場。(法官問:這張選 票是否有給二號候選人看?)唱票時無論是有效票或無效票 我會高舉亮票給在場所有觀眾看。(法官問:該張無效票你 舉高亮票後,二號候選人有無意見?)他沒有表示任何意見 。」等語,足證證人戊○○所述上開無效票認定爭議情形究 否存在,即不無疑義,且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是否有說 如果有爭議交給選委會認定等情,其證稱亦顯非事實。另主



任監察員即己○○亦證述:「(法官問:你負責市民代表那 裡,里長開票過程中,是否有發生有一張票二選候選人的選 舉票為有效無效票的爭執事項?)當天開票如果是無效票, 開票過程中只要發現無效票不論是管理員或是主任管理員都 會給我看。(法官問:原告提出有一張投給二號的無效票有 爭議?)無效票我們大家共同認定,這個里長選舉總共有六 張無效票,印象中里長開票過程中開票人員討論蓋兩個印的 選票是有效還是無效,後來討論結果是無效票(法官問:兩 個圈印的部分,如何確認是無效票?)因為我跟主任管理員 都認定是無效票,如果是兩個圈印的叉叉如果是同方向是無 效票,這是我們的判定標準。(你們在現場時,有無候選人 對這部分有爭議有意見?)我的印象中只有現場觀眾說那個 蓋私章是他的,為何不行。沒有印象有人對於兩個圈印的選 票作有效、無效的爭執。(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圈選兩個候 選人的選票,你有無召集全部監察員認定?)管理員認定無 效,主任管理員也認定無效,我也認為無效,因為當時是幾 百人在看,我們也不敢也不會作違法的事情。如果是主任管 理員及主任監察員認定不同,我們才會召集全部人員作認定 ,選罷法第64條第2項有規定。 (里長開票過程中,你與主 任管理員就無效票有無發生認定上的爭議?)沒有。」等語 ,所述均與主任管理員即證人乙○○經鈞院隔離訊問後所為 證述大致相符,足證當日開票過程,雖有發生一張選票同時 圈選兩個候選人的情形,但就該張選票究否有效無效的認定 ,業於當場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依法認定為無效票 ,且現場所有其他管理員、監察員等選務工作人員檢視後, 所有在場民眾包括原、被告在內的候選人亦均無爭執之過程 ,應堪採信,並無證人戊○○所述之爭議情形存在。且證人 戊○○於同日亦證述:「我跟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反應 ,他們兩人都說是無效票」。按「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 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 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選罷法第64條第2項有明文, 既本件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乙○ ○及主任監察員己○○就該無效票之認定均為一致(即均認 定為無效票),則本件無效票之開票過程並無違選罷法第64 條第2項之規定。
㈩綜上,本次里長之選舉票並無當選票數不實之情形,自無驗 票之必要,而原告之訴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並聲明:⑴ 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兩造於99年06月12日舉行之彰化縣彰化市光復里第19屆里長



選舉,依開票結果顯示,原告得票數為229票, 被告之得票 亦為229票, 嗣99年06月14日以抽籤決定由被告當選並經彰 化縣選舉委員會於99年06月18日公告被告當選為99年度彰化 縣彰化市光復里里長。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本件有無原告所指:⑴於開票過程中,選務人員將一張投給 原告而上有因疊折反印之圈票痕跡,能辨別係折票時所疊折 反印者之有效票誤認為無效票之情事?⑵於開票過程中,選 務人員將一張「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之無效票計入被 告之有效票之情事?
㈡本件里長選舉之開票作業及無效票認定程序,有無違法之瑕 疵?
㈢本件有無開箱驗票之必要?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選人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同一 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 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免法第12 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原告於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 日內之99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被告當選無效之訴,其程序 上固屬合法。惟按無效票之認定,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 同主任監察員為之;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 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選罷法第62 條第2項固有明文規定, 惟此項規定僅係規定選務機關在進 行開票作業時,選務人員對選票有效無效之認定程序而已, 並非在排除當選無效訴訟繫屬法院時,法院對當事人主張「 當選票數不實」之事實認定權限。職是,當選票數是否不實 ,既為選舉法庭所應審認之事實,則法院「開箱驗票」即成 為證明當事人主張事實是否真正之一種證據方法,法院自得 依當事人之聲明或依職權對選務機關所封存之票匭進行「開 箱驗票」。但法院對於業經法定程序完成計票之票匭,重新 「開箱驗票」,對法院、選務機關及當事人而言,所耗人力 物力,至為龐大,選務機關依法所為開票計票程序,自不能 因當事人輕率主觀臆測之詞,而逕予推翻,是選舉法庭對於 當事人所為「開箱驗票」之請求,應否予以准許,自應視: ⒈聲請「開箱驗票」之當事人是否已提出足夠之釋明,足使 選舉法庭對「當選票數不實」有合理之懷疑;⒉是否透過「 開箱驗票」之程序,足使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獲得肯定之 答案;⒊當事人所主張「當選票數不實」之事實果真屬實, 是否因而應為當選無效之宣告而定。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



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若能證明被告當選票數不 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則可以獲得勝訴判決,是被告是否 當選票數不實,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等項,顯為有利原告之 事實,揆諸前開民事訴訟法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原告負舉證 責任。而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主張 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 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次按,前開選舉係 由台灣省彰化縣選舉委員會依法定程序舉行,該選舉委員會 並依開票及抽籤結果公告被告當選,在公法上具有相當之效 力,自不容當事人僅憑己意任意推翻。準此,原告請求本院 開箱驗票,亦應提供相當證據釋明被告之當選票數不實,足 以影響選舉結果,本院始得加以查驗,至屬明確。 ㈡本院認為原告就系爭兩張爭議選票均未能提出相當證據釋明 ,使本院對被告「當選票數不實」產生合理之懷疑,是本件 實無開箱查驗之必要,其理由分述如下:
⒈原告主張系爭選舉被告有「當選票數不實」之情形,並請求 重新驗票,係以:彰化縣選舉委員會之選務工作人員於開票 之際,有將一張投給原告而上有因疊折反印之圈票痕跡,能 辨別係折票時所疊折反印者之有效票誤認為無效票之情事, 亦有將一張「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之無效票計入被告 之有效票之情事,致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為其釋明,惟經 本院以隔離訊問之方式訊問證人之結果,據彰化市第71投開 票所主任管理員乙○○於本院99年07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證 述:「(法官問:根據選委會資料,你是遴派為99年鄉鎮市 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彰化市第71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嗎?) 是的。(法官問:71投開票所是光復里的投開票所,地點在 彰化市代表會嗎?)是的。(法官問:請陳述當天主辦選務 時何時開票?)99年6月12日下午4時開票。(法官問:第三 選區光復里有幾位里長候選人?)三位。(法官問:候選人 號次?)一號庚○○,二號丁○○,三號洪文財。(法官問 :開票、計票的結果?)一號、二號同票。(法官問:原告 提出71投開票所報告表,當日是否你簽具?)是的。(法官 問:報告表是誰紀錄?)是主任監察員己○○紀錄。(法官 問:開票的過程中,是否有發生對於一張二號是有效票,但 是你們認為應該是無效票的爭議,是否有此事?)開這張票 的時間忘記了,對於這票,我們從頭到尾都認為這張投給二 號票是無效票,不是有效票。(法官問:你們認為無效票是 依據哪一個圖例?)無效票圖例編號第三,同時圈選二組或 兩個候選人的圖例,應屬於無效票。(法官問:圈選工具蓋 上的章,很明顯是兩個嗎?)很明顯是兩個,因為我們看到



這個情形,我會就該張選票作疊折的動作看看是否兩個圈印 的叉叉是否是同一方向,但是我作疊折的結果是同方向,不 是反方向,所以我認定不是折疊反印的圖選痕跡。(法官問 :這個動作只有你作,是否有其他人看到你作?)當天我們 分兩組開票,一邊開市民代表,一邊開里長,我作這個疊折 動作的時候有其他管理員看到,但是是否有監察員看到,我 不清楚,這張選票我折疊後我會會同其他主任監察員給在場 觀眾看,當時的觀眾都沒有意見。(法官問:你們認定無效 票,二號候選人是否在場?)一號、二號都在場,三號候選 人我不認識,所以我不知道他是否在場。(法官問:這張選 票是否有給二號候選人看?)唱票時無論是有效票或是無效 票我會舉高亮票給在場所有觀眾觀看。(法官問:該張無效 票你舉高亮票後,二號候選人有無意見?)他沒有表示任何 意見。(法官問:兩邊分兩組開票,人員如何分配?負責里 長開票是何人?)選務人員一共十三人,里長部分,我記得 二個檢票、一個唱票、一個計票,一個整票,總共五個人, 亮票是唱票人負責,唱票人拿起高舉亮票。(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是先全部的票整理完畢唱票,還是邊檢票邊唱票?) 依規定我們是從箱子裏邊檢票,邊唱票,邊整票。我有徵得 現場觀眾同意,檢票的人先將選票分類放在桌上,再行唱票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廢票也是由檢票人先分類?)是的 ,檢票人先撿起分類,在交給唱票人。(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你拿到廢票是由何人判斷?)里長的部分有六張廢票,我 們由我們負責里長開票的人認定,我也是負責這個里長開票 ,主任監察員剛開始是負責市民代表的開票,後來發現里長 的部分有同票的情形,所以他過來將里長部分全部選票再重 新看過。(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主任監察員有無意見?)沒 有。(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開票人員是否包含丙○○? )我不知道姓名,是今日看到到場的男性證人。(原告訴訟 代理人問:丙○○是否當場有對你們認為是廢票的選票提出 異議?)沒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剛剛證人提出他們將 選票先分類再唱票,並經現場人同意,原告當時有無同意或 是不同意嗎?)我沒有聽到他作任何表示。(被告訴訟代理 人問:你們開完票之後,你們會製作投開票報告表,你們會 交給候選人嗎?)我們製作完報告表會製作正副本,正本三 張,副本三張,報告表製作完畢,如果候選人索取,我們會 交給他副本。(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原告領取的報告表副本 是原告來領還是其他人領嗎?)我不記得,現場太亂,領副 本領取人要在領據上簽名蓋章。(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有關 原告方面領取報告表的人當時有無對於票數提出異議?)沒



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當選務人員多久時間?)二十 多年。(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當主任管理員有幾年的經驗 ?)大約十年。(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負責開票作業之前有 無參與選委會受訓?)今年沒有參與受訓活動。(原告訴訟 代理人問:你剛剛提出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你在開票 之前有無閱覽過?)研習活動我沒有參與,但是我有前往領 取該工作手冊,領取後馬上閱讀。(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該 工作手冊第五類開票作業與職務分配編章其中第七項第一款 ,你是否清楚意義?)清楚該款意義,因為我有閱讀過。(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證人稱剛剛沒有參與今年受訓,之前的 受訓有無參加?)今年沒有參加,之前的受訓每年都有參加 ,幾乎每次選舉我都有參與。」等情,及該投開票所主任監 察員己○○於本院同日準備程序中證述:「(法官問:今年 99年6月12日辦理鄉鎮民代表及里長選舉,你是否為彰化市 第71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是的。(法官問:當天何時開 票?)下午四點。(法官問:當時有市民代表及里長選舉, 如何開票?)剛開始先開市民代表,後來因為人員可以,所 以變更為兩組人員同時開票,一般是代表先開。(法官問: 兩組人員同時開里長、市民代表票是否有先協議?)這是權 宜措施。(法官問:這是否要經過現場觀眾同意?)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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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