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15號
CHDV,99,訴,415,2010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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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   告 吳心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卓買
被   告 卓鋕蒼
被   告 卓晏任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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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