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5號原 告 吳心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被 告 卓買被 告 卓鋕蒼被 告 卓晏任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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