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45號
CHDV,99,訴,245,2010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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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成川鋼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9年9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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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川鋼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