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附證物本票二張,其發票人與聲請狀之相對人名字不
符,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乙○○」抑或為「李忠吉」?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
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
日,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係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