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662號
CHDV,99,司票,662,20101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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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東暘營造有限公司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東暘營造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以原負責
  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
  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
  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
  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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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