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272號
債 權 人 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天一輪胎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慶輪胎定位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天一輪胎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
,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本件債務人大慶輪胎定位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以原
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
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
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
、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
四、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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