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695號
債 權 人 佑爾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
柒萬玖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或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債務
人已為給付,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免除其給付義務。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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