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583號
債 權 人 金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大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一、債務人大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
萬叁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大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
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八、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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