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梤溢
李慶昌
被 告 甲○○
吉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添才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按附表所示各該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甲○○所簽發,經被告吉帝機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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