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使用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零參佰,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貳佰
零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
佰伍拾捌 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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