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九七號
原 告 申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浩然
訴訟代理人 徐炳毅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顯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 ,屆期提示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 及利息等情。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係其簽發交予訴外人進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下稱進利公司)作為該公司向原告進貨之貨款,嗣因訴外人進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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