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八三號
原 告 太平洋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沈佩蓉
洪淨虹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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