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716號
債 權 人 宣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宣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勝麗興業有限公司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宣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勝麗興業有限公司已經撤銷在案,台端以原負責
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
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
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
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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