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99年度,74號
CHDV,99,事聲,74,201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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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74號
異 議 人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幸茵律師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官所為97年度執字第1377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
(一)異議人公司之前身為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羽田公司 )之機車製造事業部門,民國65年時設立機車廠,並聲請登 記為羽田公司第三廠,嗣於77年時,羽田公司將上開機車廠 出售予台灣比雅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比雅久公司),又於 81年,比雅久公司將上開機車廠出售予展葉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展葉公司),最後於85年間,展葉公司將該機車廠 資產轉讓,由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結合展葉公司之機車廠 ,設立異議人公司,並申請變更上開機車廠之登記名義人為 異議人公司,是依公司法第75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4條規定, 異議人公司應概括承受前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二)又異議人公司前為羽田公司第三廠時,其組織乃隸屬羽田公 司,當時羽田公司已就機車廠生產、製造相關業務,向大葉 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葉公司)承租大葉公司所有坐 落彰化縣大村鄉○○路66號及66-1號之土地、廠房及辦公大 樓(下稱系爭不動產)使用,且異議人公司前隸屬展葉公司 期間,亦曾於85年5月20日與大葉公司訂有臨時租賃契約, 是異議人公司實則於76年起,即有承租大葉公司之土地及建 物。再者,由85年9月23日所訂之資產轉讓暨租賃合約書觀 之,亦可確知展葉公司早有租用大葉公司土地及建物之事實 ,僅係因嗣後展葉公司再將機車廠部分出售,為明確承租範 圍,異議人公司始與大葉公司訂定租賃契約。
(三)另於85年8月22日查封系爭不動產時,大葉公司之副總經理 葉喬智在場陳明系爭不動產無租賃關係云云,然該次查封, 並未有其代理大葉公司之委任狀,且其並未全盤了解大葉公 司詳細情形,爰提起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二、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 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實施查封後,



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 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前揭規定 ,於不動產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第3 項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 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 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同法第99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規定。再所謂「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係指處 分行為外,其他足以影響查封力之行為,不動產之出租,雖 屬管理行為,但有礙執行,自應包含在內。
三、經查:
(一)系爭不動產於85年8月22日,經本院85年度執全字第694號假 扣押執行查封在案,而異議人公司係於85年9月26日始核准 設立等情,此有查封筆錄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按, 是異議人公司顯係於系爭不動產查封後,始設立登記。又執 行債務人大葉公司副總經理葉喬智於查封時在場陳稱:土地 及建物均為執行債務人自用,並未出租他人等語,此有查封 筆錄在卷可稽。葉喬智既為執行債務人大葉公司之副總經理 ,其對於系爭不動產使用情形,應甚為明悉,其上開所言, 應可採信。綜上,異議人公司縱與大葉公司就系爭不動產有 租賃關係,然異議人公司既於系爭不動產實施查封後,始核 准設立,則其應係於系爭不動產查封後始承租甚明,揆諸上 開說明,該租賃行為即違反查封效力。是本院司法事務官解 除異議人之占有,並於拍定後點交予拍定人,自無不合。(二)異議人公司主張其因公司合併,而概括承受羽田公司、比雅 久公司及展葉公司之權利及義務,又羽田公司及展葉公司於 查封前已向大葉公司承租系爭不動產,是異議人公司應可承 受該租賃關係云云。然按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 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 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 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 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企業併 購法第4條第3款定有明文。是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可分為新設 合併及吸收合併,前者係指參與合併之公司全部消滅,而新 成立一新公司;後者係指參與合併之公司,其中一公司存續 ,其餘公司均消滅。且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應踐行公司法第 316條規定以下之程序。本件異議人公司核准設立日期為85 年9月26日,而羽田公司之核准設立日期為53年10月3日,並 於99年1月6日破產;比雅久公司之核准設立日期為61年11 月25日,並於96年12月20日廢止;展葉公司之核准設立日期 為72年5月26日,並於92年5月2日為廢止清算完結等情,此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及公司登記表影像檔資料查詢清單在 卷可憑,是異議人公司與羽田公司、比雅久公司及展葉公司 顯係不同之法人主體,且揆諸上開說明,展葉公司既非因異 議人公司之設立而消滅,兩者間之關係即非屬公司合併。又 展葉公司將其生產製造機車業務有關之資產轉讓予異議人公 司,此有異議人公司所提之資產轉讓暨租賃合約在卷可稽, 益徵展葉公司與異議人公司為不同法人主體,且依上開契約 所載,其等間所為應屬資產買賣關係,而非公司合併甚明。 再者,異議人公司亦未提出相關之公司合併契約及股東會決 議紀錄等資料供本院審酌。準此,異議人公司既非因公司合 併而設立,則縱羽田公司或展葉公司於系爭不動產查封前, 業已向大葉公司承租系爭不動產,亦與異議人公司無涉。是 異議人公司上開主張,委無足採。
四、綜上,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公司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違誤, 異議人公司所辯洵屬無據,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 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 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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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比雅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