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11號
CHDV,98,重訴,111,20101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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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即 反訴被 告 台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甲○○
複 代理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7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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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