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 反訴原 告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
拾陸萬零捌佰柒拾捌元(本訴部分:94,906元、反訴部分:165,
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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