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99年度,79號
CHDM,99,選訴,79,201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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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選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丁○○
      乙○○○
前3 人共同 黃鼎鈞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選偵字第5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丁○○乙○○○均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第99年度彰化縣鄉鎮市民代 表及村里長選舉之彰化縣永靖鄉永南村村長候選人,被告乙 ○○○為甲○之配偶,被告丁○○甲○之妻舅。被告甲○丁○○乙○○○為期甲○得以於民國99年6 月12日舉行 之99年彰化縣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之彰化縣永靖鄉永 南村村長選舉能順利當選,竟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期約 、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丁○○先於同年4 月中旬某日, 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20 元之價格,向案外人陳耀淳所經 營之興泰工業社訂製繡有「永南」字樣之短袖上衣267 件( 以下簡稱系爭上衣),陳耀淳並於同年5 月1 日將上開短袖 上衣267 件(起訴書誤載為276 件)交付予被告丁○○。再 由被告甲○丁○○乙○○○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 點,將上開短袖上衣交付與如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之人(選 民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各1 件,並行求如附表之選民於99 年6 月12日舉辦之99年彰化縣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時 ,投票選舉永靖鄉永南村村長登記候選人甲○,因認被告甲 ○、丁○○乙○○○各涉有違反公職人員舉選罷免法第99 條第1 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行 使之罪嫌。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後述所援引之全部卷 證,公訴人、被告及渠等之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 ,本院復衡以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為適當,是可 認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 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 號、30年度上字第816 號、40年度臺上字86號、76年度臺上 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96年11月7 日修正移列條次為第99條第1 項) 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 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 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 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 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 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 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 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 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 ,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2 年度臺上字第893 號判例要旨參照)。而不論何階段之行為 態樣,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該當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即現行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均應 充足下述三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 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 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 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



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四、本件起訴意旨據以認定被告3 人等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戊○○、邱創堯、丙○○、劉駿燃 、己○○、陳天恩、詹福二、邱澄溱邱守教邱建勝、李 錦銅、邱坤淵陳坤南邱勝平、黃耀鋏、魏碩衛周廷江 、周朝榷、邱守發、周朝島、邱文宗、邱大鈐、林雲五、邱 圳東、張尚群、周濟國洪金雄許大舜邱英武邱樹邱文章邱秋東邱鎰鑫陳創碧、邱志成邱杏壇、邱慶 輝、劉木聰林堃護邱武彰、魏勇、陳清木黃高生、白 進吉、詹家豐林錦添葉茂盛楊建三楊許月娥、林錦 添及陳耀淳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興泰工業社訂製上 衣收據影本1 紙、彰化縣永靖鄉各村戶數及男女數統計、如 附表所示之邱創堯等人提交繡有「永南」字樣之上衣共41件 及在被告甲○住處查扣之系爭上衣16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 被告3 人固不否認確有發送如扣案之短袖上衣各1 件予如附 表所示之投票權人,惟堅詞否認有何投票行賄犯行,被告甲 ○辯稱:上衣係丁○○未經伊同意去訂製、發送,直到發剩 下十餘件拿到伊住處伊才知情,且該上衣是用來拜票時穿著 等語;被告丁○○乙○○○則辯稱:發送衣服之對象都是 渠等之老鄰居,希望他們在拜票時穿著來增加聲勢等語。辯 護人則為被告3 人辯護稱:被告丁○○訂製系爭上衣之數量 僅267 件,而永南村當選票數至少在600 票以上,並非每個 有投票權人均發送,且發送對象亦多為被告3 人之街坊鄰居 朋友,又在系爭上衣繡有「永南」字樣,若果為行賄物品, 收受者反而不見得鍾意,足見系爭上衣純粹為拜票時穿著達 到整體性之效果,而非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對價關係等 語。
五、經查,被告3 人分別發送扣案之短袖上衣各1 件予如附表所 示之投票權人,系爭上衣每件製作成本為120 元等情,業據 被告3 人供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投票權人邱創 堯等人、證人即興泰工業社負責人陳耀淳證述綦詳,並有系 爭短袖上衣共57件扣案及興泰工業社訂製上衣收據影本1 紙 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信屬實。至被告甲○雖另辯稱: 系爭短袖上衣係被告丁○○自行委託製作、發送給選民,發 剩下十餘件拿到伊住處伊才知情云云,惟查,證人即興泰工 業社負責人陳耀淳證稱交付系爭上衣267 件之時間為99年5 月1 日(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6 頁背面),而被告甲 ○供稱系爭上衣係被告丁○○大約於99年5 月22日拿至伊住 處等語(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 頁),經與附表所示之 受賄對象收受系爭上衣之時間比對結果,證人邱創堯、丙○



○、劉駿燃、詹福二、邱澄溱邱守教邱建勝李錦銅邱坤淵、黃耀鋏、林錦添、邱守發、張尚群、周濟國、洪金 雄、許大舜邱鎰鑫陳創碧、邱志成收受系爭上衣之時間 均在99年5 月下旬(詳細時間如附表所示),彼時依被告甲 ○前揭所述,其當已知被告丁○○訂製系爭上衣之事,猶任 由被告丁○○或被告乙○○○發送,甚且有選民因系爭上衣 尺寸不合而持向被告甲○交換合適尺寸乙情(見同上警卷第 2 頁),足見被告甲○對於發送系爭上衣一事,自屬知情並 經其同意,其前揭辯詞顯不可採。從而,被告3 人應有共同 發送系爭上衣予附表所示邱創堯等人一情,堪先認定。六、惟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發送系爭上衣予附表所示之有投票 權人是否足以構成投票行賄罪嫌?經查: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即現行法 第99條第1 項)之賄選罪,乃刑法第144 條之特別法 ,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 為。其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 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段,則以行賄 者已實施交付賄賂之行為,一經交付,罪即成立,雖 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 必要,但仍以收受者已收受,而有受賄意思者為限。 且因刑法第143 條對收賄者有投票受賄罪處罰之規定 ,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以二個以上之行為人 ,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從而論處 被告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 一定之行使罪刑時,其有罪判決之事實欄內,對於交 付賄賂對象之有投票權人究為何人?其對行賄者交付 之目的有無認識?是否有受賄之意思而收受不正利益 或賄賂等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之事項,自應明確記載 ,以為法律適用之依據(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 382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有投票 權人邱創堯等所收受之系爭短袖上衣,雖已超過法務 部90年10月8 日法90檢字第036885號函所列「賄選犯 行例舉」貳所示:「以文宣附著於價值30元以下之單 一宣傳物品」行政命令所訂定之標準,然衡諸現今物 價水準、一般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等客觀 情狀,倘依此逕認上開具有投票權人,因收受系爭短 袖上衣之利益,即已受被告3 人之影響而足以動搖其 等投票之意向,尚嫌速斷,況該等有投票權之邱創堯



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一致證稱:未因收受系爭短 袖上衣而影響投票意向,亦未允諾於此次彰化縣永靖 鄉永南村村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甲○等語,此業於渠 等涉犯之投票受賄罪嫌案件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認定屬實,並於99年7 月28日以99年度 選偵字第54、89號不起訴處分在案,從而前開有投票 權人對於被告贈送系爭短袖上衣之動機、目的為何是 否已有認識、是否有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 使之認知而可認為已有受賄之認知及意思等情,均仍 有相當程度之合理懷疑存在,倘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佐證其間之關聯性,自無從依此逕認有何受賄之意思 存在,或逕認被告3 人與附表所示之投票權人間,有 何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意思合致存在。
(二)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即現行 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之「賄賂」,係對於 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 ,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 該物即非「賄賂」。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 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 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 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判斷之基礎。又於 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 具有特殊身分者應嚴守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 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 特定候選人,其主觀上是否已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 聞該言論之有投票權人,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 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應審慎認定,非謂凡於競選期 間,在民間舉辦活動之場合,致贈相當價值之物品, 且活動中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不問物 品發放之來源及活動舉行之動機,是否與選舉有直接 密切之關連,在場之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 屬「賄賂」等情,一律以投票受賄罪論處(最高法院 94年度臺上字第1794號判決參照)。查證人邱創堯、 丙○○、己○○、戊○○於警、偵訊時雖均曾證述稱 :「發送衣服時有被請託要支持被告甲○」等語(分 別見選偵字第54號卷第70至71頁、選偵字第54號卷第 58至59頁、選偵字第54號卷第94頁、選偵字卷第127 號第133 至134 頁),惟證人邱創堯另證稱:「即使 被告甲○未發送衣服,伊仍然會投票給甲○,是被告 丁○○拿衣服來時說要拜票造勢用,伊才會收受」等



語(見選偵字第54號卷第70至71頁);證人丙○○亦 另證稱:「伊與甲○是老鄰居,本來就會支持甲○, 不是因為發送衣服而投票給甲○,且被告丁○○說作 衣服是要湊熱鬧的」等語(見選偵字第54號卷第58至 59頁);證人己○○對此亦另證稱:「被告乙○○○ 拿衣服給伊時,只有要伊試看看合不合身,並沒有要 求伊投票支持甲○,伊亦不知道送禮之目的,亦未決 定是否要投票給甲○」等語(見選偵字第54號卷第31 至32頁);證人戊○○另補證稱:「收受被告所贈送 之系爭上衣並不影響伊投票權之行使,被告丁○○送 衣服時,有說如果伊有時間就請伊一起穿這件衣服出 去拜票」等語(見警卷第71至72頁、選偵字第127 號 卷第133 至134 頁),則上開證人對於被告3 人交付 系爭短袖上衣之目的,究竟在於約使渠等投票權為一 定行使或不行使,或係為選舉拜票造勢宣傳所用既無 認識,又無影響渠等之投票權行使之結果,而候選人 或其助選人員藉本身或朋友人脈,於競選期間時向選 民請託賜票支持,均屬正當之競選方式,非謂一經表 示「懇請賜票支持」等助選言論,即遽認其主觀上已 與有投票權人互達約使投票權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 致;亦難逕以上開證人證述收受系爭上衣時,曾聽聞 拜票支持被告甲○,即遽認系爭上衣屬於投票行賄罪 之「賄賂」,而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 對價。
(三)又刑法上之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 前提,若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 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最高法院70年臺上 字第1186號判例參照)。又參照刑法瀆職罪章中學者 對於「賄賂」一詞之解釋:「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 為有一定之對價關係」等學理,選罷法中之行賄罪, 亦應作類似之解釋:即必須與投票者決意圈選某特定 候選人相當之對價關係,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其構成要件中之行求、期約 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亦應為相同之解釋。即 投票行賄罪之主觀構成要件須行為人基於行賄之不法 意圖,以賄賂或不當利益買通有投票權之人,而為賄 賂之給付,使對方收賄,從而雙方相互之間應存有對 價關係之情形而言,若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 賄之意思,則給付該物即非屬賄賂,而交付物品與投 票行為之積極行使或消極不行使欠缺對價關係,則不



能以該罪相繩。又所謂「對價關係」,並不以金錢之 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 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又該賄賂財物或不 正利益之交付,必須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 票意向,始屬相當(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893 號判 例、92年度臺上字第36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3 人發送系爭上衣之目的在於拜票造勢活動時,統一 穿著較有整體感及識別性,此業據證人丙○○、詹啟 鋒、邱創堯陳天恩邱澄溱、詹福二、邱守教、邱 建勝、李錦銅邱坤淵陳坤南邱勝平、黃耀鋏、 魏碩衛周廷江、周朝榷、邱守發、周朝島、邱文宗 、邱大鈐、林雲五邱圳東、張尚群、洪金雄、許大 舜、邱英武邱樹邱文章邱秋東邱鎰鑫陳創 碧、邱志成邱杏壇邱慶輝劉木聰邱武彰等人 於警、偵訊時證述明確,且證人林雲五邱英武證稱 :原本預定99年5 月30日要造勢,惟因雨取消,被告 丁○○說等好天氣再去,之後99年6 月5 日通知同年 6 月6 日傍晚要去拜票等語(分別見選偵字第127 號 卷第117 頁、126 頁),可見被告等人於99年6 月1 日為警查獲前確已有號召支持選民穿著系爭上衣沿街 拜票、造勢之活動計畫,而其中證人陳坤南、黃耀鋏 、魏碩衛周廷江、周朝榷、邱守發、周朝島、邱文 宗、邱大鈐、林雲五邱圳東、洪金雄許大舜、邱 英武邱樹邱秋東邱鎰鑫邱志成邱杏壇、邱 慶輝、劉木聰林堃護邱武彰等人亦確於99年6 月 6 日下午6 至8 時許,穿著系爭上衣參與拜票造勢活 動,除有上開證人之證述外,復有照片4 張在卷可資 佐證(見選偵字第89號卷第61頁),益徵被告所辯非 虛,是由授受雙方之認知,實難認系爭上衣即為約使 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
(四)末查,被告甲○設籍之彰化縣永靖鄉永南村戶數共 628 戶,此有彰化縣永靖鄉各村戶數及男女人口數統 計表附卷可稽(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9 頁),然查 被告丁○○訂製系爭上衣之數量卻僅為267 件,已如 前述,且附表所示之41人中,除其中證人丙○○、邱 勝平、邱樹證稱渠等戶內僅有1 票外,其餘戶內均有 2 票以上,此有彰化縣永靖鄉戶政事務所99年8 月12 日永鄉戶字第0990001720函檢具之99年彰化縣鄉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選舉人名冊在卷可按(見 本院卷第55頁以下),倘發送系爭上衣之目的果真意



在賄選,何以未按永南村總戶數訂製發送?亦未按該 戶內有投票權人之人數準備足量份數發送?如此作法 ,不啻反而使未收到系爭上衣之永南村其他戶投票權 人及同一戶內未受贈之投票權人因此可能認定參選人 即被告甲○有差別待遇,如何能達成助選之目的?又 倘發送系爭上衣之目的果真意在賄選,衡諸常情應贈 送予投票意向未明之投票權人,始能達成賄選之效果 ,然觀諸被告發送系爭上衣之對象,或為被告甲○乙○○○之街坊故舊,或為被告丁○○之同學友人, 以此等交情,當無特別再訂製系爭上衣發送賄選以改 變其投票意向之必要,是綜上諸情,亦難認被告3 人 主觀上有行賄之犯意。
(五)至被告甲○雖於99年6 月1 日偵查中坦認:「(問: 承認投票行賄罪?)承認,伊知道超過30元不行,但 一時疏忽才會送給別人,拜託村民支持」等語(見選 偵第54號卷第93頁),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 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此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 第2 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固有發送系爭上衣予附 表所示邱創堯等人之事實,然被告3 人主觀上應無投 票行賄之犯意,且客觀上系爭上衣亦難認為係賄選之 對價,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再衡以前揭最高法院92年 臺上字第893 號判例所揭櫫「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 標準」之要旨,堪認禮品之客觀價值並非唯一、絕對 之判斷標準,所謂30元之價值僅係行政機關函釋之參 考標準,尚不得拘束法院依個案情節所為之判斷,是 以被告甲○雖曾於偵查之初為此不利於己之陳述,然 尚乏其他必要證據可資佐證渠等確有賄選之犯行,且 經本院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本案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 他客觀情事所為之判斷,仍難憑此認定被告3 人賄選 之犯行,併予敘明。
七、從而,本件公訴人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 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而被告等上開行為與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亦有不符。至選舉 期間候選人應以理念、政見、服務等爭取選民之認同與支持 ,為民主政治之常軌,若以賄賂行之,將嚴重扭曲民主政治 之本質,惟是否賄選仍須就行為人之主觀意圖及兼顧一般社 會大眾之人情禮俗、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而認定候選人之 行為,要非一有致贈禮品、或價格超過30元之禮品之行為即 推論其為賄賂。是以被告甲○丁○○乙○○○3 人之前



開行為不能證明係屬賄賂,已如前述,此外,復查無其他證 據足認被告有投票行賄之犯行,揆諸首開說明,渠等犯罪既 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甲○丁○○乙○○○3 人無罪 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葛永輝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淑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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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受賄人│行賄時間│行賄地點 │行賄物│行賄人│繳回物│備註 │
│號│ │ │ │品 │ │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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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邱創堯│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
│ │ │下旬某日│村開明路166號 │衣1件 │ │衣1件 │至19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下午8 時│ │ │ │ │70至71頁 │
│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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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丙○○│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周許美│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7│
│ │ │底某日下│村開明路196號 │衣1件 │玉 │衣1件 │至28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午5時許 │ │ │ │ │58至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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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周許美│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6│
│ │劉駿燃│27日下午│村開明路183號 │衣1件 │玉 │衣1件 │至38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3 時許 │ │ │ │ │43至4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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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己○○│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周許美│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6│
│ │ │中旬某日│村開明路192 號門│衣1件 │玉 │衣1件 │至48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中午 │口 │ │ │ │31至32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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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天恩│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 │
│ │ │中旬某日│村永城路107號 │衣1件 │ │衣1件 │至7 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 │ │ │ │ │12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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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詹福二│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
│ │ │底某日下│村開明路161號 │衣1件 │ │衣1件 │至12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午3 、4 │ │ │ │ │128至129 頁 │
│ │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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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邱澄溱│99年5月 │不詳 │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
│ │ │底某日上│ │衣1件 │ │衣1件 │至18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午11時許│ │ │ │ │125至126 頁 │
├─┼───┼────┼────────┼───┼───┼───┼───────────┤
│8 │邱守教│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
│ │ │27日下午│村開明路102號 │衣1件 │ │衣1件 │至24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6、7時許│ │ │ │ │122 頁 │
├─┼───┼────┼────────┼───┼───┼───┼───────────┤
│9 │邱建勝│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9│
│ │ │29日下午│村永城路21巷12號│衣1件 │ │衣1件 │至30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5、6時許│ │ │ │ │123至12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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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錦銅│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5│
│ │ │28日下午│村四維巷6號 │衣1件 │ │衣1件 │至36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3時許 │ │ │ │ │121至122 頁 │
├─┼───┼────┼────────┼───┼───┼───┼───────────┤
│11│邱坤淵│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0│
│ │ │底某日 │村開明路122巷11 │衣1件 │ │衣1件 │至41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 │號 │ │ │ │12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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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陳坤南│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5│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37巷41 │衣1件 │ │衣1件 │至46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 │號 │ │ │ │126至12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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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邱勝平│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0│
│ │ │13日下午│村開明路95號 │衣1件 │ │衣1件 │至51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6時許 │ │ │ │ │124至12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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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黃耀鋏│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7│
│ │ │底某日下│村永城路13號 │衣1件 │ │衣1件 │至58頁、第54號偵查卷第│
│ │ │午5時許 │ │ │ │ │127至128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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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林錦添│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1│
│ │ │底某日下│村開明路161號 │衣1件 │ │衣1件 │至93頁 │
│ │ │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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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魏碩衛│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 │
│ │ │中旬某日│村開明路180號 │衣1件 │ │衣1件 │至2 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3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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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周廷江│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 │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18號 │衣1件 │ │衣1件 │至6 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13至11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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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朝榷│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 │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20號 │衣1件 │ │衣1件 │至10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15至11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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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邱守發│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
│ │ │30日下午│村開明路166號 │衣1件 │ │衣1件 │至14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9 時許 │ │ │ │ │第12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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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朝島│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48之1號│衣1件 │ │衣1件 │至18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下午5 、│ │ │ │ │第114至115 頁 │
│ │ │6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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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邱文宗│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37巷1號│衣1件 │ │衣1件 │至23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19至12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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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邱大鈐│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6│
│ │ │中旬某日│村開明路166號 │衣1件 │ │衣1件 │至27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下午5 時│ │ │ │ │第118至119 頁 │
│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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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林雲五│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0│
│ │ │中旬某日│村永城路21巷5號 │衣1件 │ │衣1件 │至31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1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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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邱圳東│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5│




│ │ │中旬某日│村八德巷86號 │衣1件 │ │衣1件 │至36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21至12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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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張尚群│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9│
│ │ │底某日下│村開明路上 │衣1件 │ │衣1件 │至40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午11時許│ │ │ │ │第131至13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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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周濟國│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3│
│ │ │底某日上│村開明路173號 │衣1件 │ │衣1件 │至44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午9時許 │ │ │ │ │第116至11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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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洪金雄│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7│
│ │ │底某日 │村開明路168巷4號│衣1件 │ │衣1件 │至48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30至13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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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許大舜│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2│
│ │ │底某日下│村四維巷96號 │衣1件 │ │衣1件 │至53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午6時許 │ │ │ │ │第132至13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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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邱英武│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6│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77巷4弄│衣1件 │ │衣1件 │至57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下午6 時│3號 │ │ │ │第126 頁 │
│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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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邱樹 │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0│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77巷4弄│衣1件 │ │衣1件 │至62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下午5 、│10號 │ │ │ │第128至129 頁 │
│ │ │6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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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邱文章│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5│
│ │ │中旬某日│村八德巷31號 │衣1件 │ │衣1件 │至67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 │ │ │ │第120至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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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戊○○│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1│
│ │ │20日下午│村開明路168巷6號│衣1件 │ │衣1件 │至72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7 時許 │ │ │ │ │第133 至13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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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邱秋東│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5│
│ │ │中旬某日│村永久路夜市附近│衣1件 │ │衣1件 │至77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中午 │ │ │ │ │第125至12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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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邱鎰鑫│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0│
│ │ │底某日 │村永西路177 巷7 │衣1件 │ │衣1件 │至81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 │弄5號 │ │ │ │第129至13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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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陳創碧│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4│
│ │ │底某日下│村永西路63巷1號 │衣1件 │ │衣1件 │至85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午6時許 │ │ │ │ │第12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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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邱志成│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9│
│ │ │底某日下│村永西路177巷5弄│衣1件 │ │衣1件 │至90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午3 、4 │13號 │ │ │ │第122至123 頁 │
│ │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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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邱杏壇│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3│
│ │ │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77巷1弄│衣1件 │ │衣1件 │至94頁、第127 號偵查卷│
│ │ │下午5 時│2號 │ │ │ │第123至124 頁 │
│ │ │30分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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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邱慶輝│99年5月 │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丁○○│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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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