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803號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
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乙○○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 第1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10月27日縮短 刑期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乙○○則於96年間,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 7 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上開2 案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9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入監服刑,於97年10月1 日假釋出監 付保護管束,並於98年2 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 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甲○○曾於98年2 月10日、98年2 月13日,向黃伯龍先後購 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2 次,黃伯龍每次販賣毒品得款依序 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1000元;乙○○則於98年2 月7 日、98年2 月10日、98年2 月12日、98年3 月7 日、98年3 月8 日、98年3 月10日,向黃伯龍先後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共6 次,黃伯龍每次販賣毒品得款依序為1000元、1000元 、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甲○○、乙○○2 人 另於98年3 月25日,合資向黃伯龍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黃伯龍該次販賣毒品得款為1000元【黃伯龍販賣第一級 毒品部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6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173 號判決上訴駁回,及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2893號判 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三、詎甲○○、乙○○均明知渠等分別有向黃伯龍購買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竟仍意圖迴護黃伯龍,於98年8 月12日下午2 時 20分許,在本院審理黃伯龍販賣毒品案件(即98年度訴字第 1133號)時,基於偽證之犯意,於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
甲○○虛偽證稱:「(問:你施用毒品的來源?)找我朋友 ,綽號香腸。(問:你是向香腸購買毒品的嗎?)是。(問 :都是你出面購買毒品的嗎?)是。(問:你今日說毒品是 向綽號香腸購買,有無曾經向黃伯龍購買毒品?)沒有。( 問:你為何於警詢、偵訊中說:是向黃伯龍購買毒品海洛因 ?)我到警察局,有一個警察抓到一個通緝犯,正在對通緝 犯刑求,其中有一個警察叫我要配合,不然就會跟通緝犯一 樣,後來幫我製作警詢筆錄的兩位警員,一邊製作筆錄,一 邊教我如何回答,另外一個警員繕打筆錄。(問:所以你在 警詢、偵訊中所述,二月十三日這通電話是要購買毒品是不 實在的?)是。(問:警察問你時,問題的答案是誰說的? )是警察帶話,例如毒品是否跟黃伯龍拿的,警察要我回答 :是。(問:與黃伯龍有何恩怨?)我欠他錢,在水噹噹檳 榔攤與他爭吵過。(問:會否因為這樣而誣陷黃伯龍販賣毒 品?)在派出所,我想我誣陷他,錢就不用還。(問:有無 拒絕指認黃伯龍?)起先有,後來警察繼續問,我因為毒癮 發作,就指認黃伯龍。」等語;另乙○○則虛偽證稱:「( 問:在今年內,你施用毒品的海洛因都是跟誰買的?)都是 我的朋友甲○○去買的。(問:甲○○是去跟誰買的?)綽 號香腸,我不認識香腸。(問:如何知道甲○○是去跟綽號 香腸購買毒品?)是甲○○跟我說的。(問:你的筆錄中所 出現的黃伯龍,這個名字是如何來的?)到派出所後,我看 到警察打人,警察帶我到偵訊室,叫我配合,要指認黃伯龍 販賣毒品。(問:在警詢、偵查中,與今日所述之內容不一 樣,哪一次才是實在?)警察訊問時,要我到檢察官偵查時 ,要按照警詢時所述一樣,不然要再抓我一次。(問:請針 對上開問題回答?)本次所述才實在。(問:在警詢、偵查 中,有提示你與黃伯龍之通聯譯文,你說:提示這幾通,是 你與黃伯龍約定要向他買海洛因,這部分與你剛剛所述沒有 向黃伯龍買海洛因不一樣?)警詢時我的回答都是詢問警員 說的,我只有跟著說『是』而已。我去派出所時,在還沒有 製作筆錄前,警察就叫我指認黃伯龍販賣毒品,是警察直接 跟我說:我打電話給黃伯龍的部分,就說那一通電話就是向 黃伯龍購買毒品。(問:與黃伯龍有何恩怨?)有金錢糾紛 。(問:黃伯龍向你催討債務,你是否因而故意誣陷他販賣 毒品?)是。」等語,而對前案之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為 不實之證述,有影響該案判決結果之虞。
四、案經本院於98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決書告發後,由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 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1 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甲○○、乙○○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 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 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坦承不諱;另被告甲○○於偵查中雖否認犯行,惟 嗣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則坦承犯行。且經證人陳世恩、 陳錫增(即製作前案有關甲○○、乙○○警詢筆錄之警員) 於前案(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33號黃伯龍販毒案件)之審理 中證述綦詳,復有通訊監察譯文表、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33 號98年8 月12日之審判筆錄1 份(含甲○○、乙○○出具之 證人結文各1 紙)、被告甲○○、乙○○於該案之偵查筆錄 ,暨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3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 度上訴字第2173號、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893號判決書 各1 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甲○○、乙○○2 人之自白均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開犯行均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 。又被告甲○○前於94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 訴字第1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10月27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乙○○前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 開2 案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9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4 月確定,嗣入監服刑,於97年10月1 日假釋出監付保 護管束,並於98年2 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 完畢。被告等上開前科紀錄,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 憑,渠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乙○○之素行均非佳,且經
告以偽證罪責後,仍不盡其應為真實證言之義務,而虛偽陳 述不實情節,可能造成司法機關基於其虛偽之證詞而為錯誤 判斷,浪費訴訟資源,妨害國家司法之公正性,其犯案情節 非輕,並考量渠等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暨被告乙 ○○事後於偵查中即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被告甲○○ 則於本院準備程序始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 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高宏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