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J○○○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屏東縣長治鄉農會、I○○○、H○○
、黃○○、丙○○、宙○○、午○○、巳○○、C○○、戊○○
、甲○○、子○○、卯○○、寅○○、辰○○、癸○○、宇○○
、乙○○○、戌○○、天○○、F○○、G○○、E○○、D○
○、B○○、地○○、未○○、庚○○、己○○○、玄○○○、
辛○○、亥○○、壬○○○、丑○○、酉○○、A○○○、申○
○間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二星期
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張煥祥、張仁祥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
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系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被告丁○○、I○○○、H○
○、黃○○、丙○○、宙○○、午○○、巳○○、C○○、
戊○○、甲○○、子○○、卯○○、寅○○、辰○○、癸○
○、宇○○、乙○○○、戌○○、天○○、F○○、G○○
、E○○、D○○、B○○、地○○、未○○、庚○○、己
○○○、玄○○○、辛○○、亥○○、壬○○○、丑○○、
酉○○、A○○○、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並逐一核對渠等是否生存,及其住址是否正確,向本
院陳報。
三、提出被告屏東縣長治鄉農會相關資料,並查明法定代理人是
否有變更。
四、提出土地使用現況圖、現況照片,並逐一標明各該使用人。
五、提出分割方案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