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023號
聲 明 人 乙○○
楊善淵
楊善盛
法定代理人 楊清茂
聲 明 人 陳信彰
陳信豐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被繼承人甲○○之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其等最新戶籍
謄本;如已歿者,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父陳水吉之子女除甲○○、陳信豐、陳信彰
外是否還有其他子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