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248號
PTDV,99,司拍,248,2010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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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潮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8 月2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 86年8 月22日至民國126 年8 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86 年8 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5,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 國86年8 月29日起至民國106 年8 月29日止,分期按月清償 本息,詎自民國99年7 月29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 積欠本金7,885,920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 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 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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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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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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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潮州 │明崙│ │93 │田│0 │7 │31.33 │全部 │重測前為四│
│ │ │ │ │ │ │ │ │ │ │ │林段267-1 │
│ │ │ │ │ │ │ │ │ │ │ │地號所有權│
│ │ │ │ │ │ │ │ │ │ │ │人林金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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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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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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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 │潮州鎮○○路59│明崙段93地號 │筋混凝土造│1樓223.78、2樓72.30、 │屋頂突出物│全部│重測前為四林段53│
│ │ │0號 │ │、二層樓房│夾層32.80、地下層儲油 │面積7.62 │ │2 建號、所有權人│
│ │ │ │ │ │糟140.00合計468.88 │ │ │潮來加油站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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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潮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