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9年度,35號
PTDV,99,司執消債更,35,201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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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辛○○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曾佩雯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戊○○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 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 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另按「更生方案經 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60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3 月17日以98年度消 債抗字第3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9年9 月15日以屏院惠民執宙字第99 司執消債更35號函請4 位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 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 ,即視為同意。本件未有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則依本條例第 60 條 第2 項之規定,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 可決,並有更生方案、陳報狀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且債務 人目前任職於耕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福華大飯店)有薪 資之正常收入,有薪資明細表及勞保局投保單位查詢表附卷



可稽,以其薪資收入應足以履行每月更生金額,是債務人所 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查無本 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三、另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陳報狀中並請求於債 務人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加以限制乙節, 審酌本件債務人已願清償百分之百,足認有清償之誠意,且 生活程度之限制本無一定之標準,又無罰則可資規範,而債 務人如不按更生方案履行,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債權人自 可以該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已足救濟,故不 為生活之限制,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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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耕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