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99年度,62號
PTDV,99,事聲,62,2010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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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62號
異 議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上列債權人因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9年8 月16日所為98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 條及第519 條之規定。司 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 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 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 法第240 條之4 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 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 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自認可裁定確 定翌日起分8 年、96期清償,以每月為1 期,分二階段為清 償,自第1 期至第36期止,每期還款金額5,000 元,自第37 期起至第96期,每期還款金額8,000 元。債務人目前薪資每 月14,000元,但94年間申辦信用卡時自載薪資約每月29,000 元;且因其配偶承擔大部份二子扶養費及生活費用支出,債 務人僅負擔二子扶養費每月2,000 元至3,000 元;則既其配 偶承擔大部份二子扶養費及生活費用支出,債務人應可提高 清償成數至5 成。為維護債權人利益,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
三、經查,債務人受僱於「丙○有限公司」工作,月薪約14,000 元,業據其提出薪資證明在卷足憑,堪信為真。又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未成年二子等,亦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扣 除更生方案每月定翌日起分8 年、96期清償,以每月為1 期



,分二階段為清償,自第1 期至第36期止,每期還款金額5, 000 元,自第37期起至第96期,每期還款金額8,000 元。清 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2,457,377 元之26.86% ,另與前配偶共同負擔二子生活扶養費,且因其配偶承擔大 部份二子扶養費及生活費用支出,債務人僅負擔二子扶養費 每月2,000 元至3,000 元;並預留第一階段約每月9, 000元 ,作為二子扶養費及生活費用支出,第二階段於債務人長女 成年後,僅保留債務人之生活費用支出,參酌內政部依據社 會救助法第4 條規定於民國98年2 月16日以台內社字第0980 031312號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 月9,829 元之基準,佐以更生方案之清償年限亦延長至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之最長年限8 年,以求增加還款總金 額,堪認債務人已盡其所能清償債務。異議人雖認債務人於 94年間申辦信用卡時自載薪資約每月29,000元;且因其配偶 承擔大部份二子扶養費及生活費用支出,債務人應可提高清 償成數至5 成等語;惟查異議人未能舉證證明債務人目前薪 資為每月29,000元,再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 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外,尚寓有債務人經濟生活重建之機會 ,並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立法意旨,更生 程序係以債務人之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固定收入作為履行更 生方案之基礎,更生方案之認可亦非以債務人須提高每期還 款金額至清償成數5 成為必要,異議人認債務人應清償債務 至清償成數5 成一節,亦尚有誤解;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 還款條件,既經本院審酌已盡其所能清償債務,已如前述, 則按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債權人之債權當可公平受償。本院 司法事務官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審酌債務人之家庭狀 況、工作性質及薪資收入應足敷更生方案每期應償還之金額 ,且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予認可之 情形,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之聲明 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0 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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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