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敏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毒偵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敏義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蔡玉雪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