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1年度,839號
PCEV,91,板簡,839,200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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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八三九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張育士
  被   告 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源
  被   告 峻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明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八三九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
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白光華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捌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及依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甲○○○科技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峻聯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七十八萬六千八百一 十八元,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否認或爭辯原告之主張,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 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 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依據上開票據關係,請求發票人即被告甲○○○科技有限公司、背書人即被 告峻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票款及依附表所示票面金額 分別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繳交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人 │付款人 │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
│ │ │ │ │ 新台幣 │ │ │
├──┼─────┼─────┼────┼─────┼────┼────┤
│ │     │甲○○○科│安泰商業│三十六萬四│ │ │
│一 │AE0000000 │技有限公司│銀行新莊│千零一十八│90.10.15│90.10.15│
│ │ │ │分行 │元 │ │ │
├──┼─────┼─────┼────┼─────┼────┼────┤
│ │     │甲○○○科│富邦銀行│四十二萬二│ │ │
│二 │HN0000000 │技有限公司│迴龍分行│千八百元 │90.10.15│9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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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