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1年度,558號
PCEV,91,板簡,558,200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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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五五八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唐全中
        簡國鴻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五五八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
十三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王敏慧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邀同被告乙○○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約定迄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 日止共分六十期按月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一‧八八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 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丙○○自九十年一月九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 同全部到期,計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二人對被告丙○○對於有積欠原告借款未清償、被 告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辯稱:金額應有更清楚的 明細云云,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帳款明細各一件為證,被告 未對前開帳款明細有何不實之處為舉證,所辯自非可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所欠借款、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 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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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