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1243號
PTDM,98,易,1243,20101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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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陳麗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236
、6243、8346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6236、8346號),
因被告等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麗瑛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陳麗瑛前為男女朋友,乙○○因缺錢花用,但因個 人信用不佳,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之物交付之集合犯意,圖以借名(俗稱人頭)申請信用 卡並於取卡後刷卡詐財牟利,並以之為常業,乃於附表一所 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代價,向戊○○、寅○○、 子○○、癸○○、包單娟、丑○○、壬○○、石貴蘭、賀建 雄、施美玲陳曉玲等人以辦理信用卡可獲得報酬為由,收 購身分證件以申請信用卡供己使用,而戊○○、寅○○、子 ○○、癸○○、包單娟、丑○○、壬○○、石貴蘭賀建雄施美玲陳曉玲等人亦可知悉將身分證件交付予乙○○辦 理信用卡,供乙○○任意使用,可能為乙○○不法所用,仍 為貪圖利益而交付身分證件供乙○○辦理信用卡(以上11人 除陳曉玲業經通緝外,餘均另行審結)。陳麗瑛則基於幫助 乙○○遂行其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7、98年間,負責接聽發 卡銀行打來欲對施美玲陳曉玲2 人徵信之徵信電話工作, 而先後假稱其係施美玲陳曉玲本人,並與銀行徵信人員核 對申請人基本資料等信用卡申請之前置工作。乙○○即持戊 ○○等人之身分證件向附表二所示銀行申請信用卡,附表二 所示銀行不知有詐而准予核發信用卡,乙○○於接獲發卡後 ,即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以戊○○等人之名義向附表 三所示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刷卡詐取財物,致發卡銀行陷於錯 誤,而墊付刷卡金額,同時亦致不知情之特約商店陷於錯誤 而交付汽油等現實財物予乙○○,足生損害於附表三所示特



約商店對持卡人識別同一性及附表二所示發卡銀行對於信用 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戊○○等人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 害,乙○○因此向銀行詐得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物。嗣為警於 98年8 月26日上午8 時57分許,持本院搜索票在乙○○位於 屏東縣屏東市○○路160 巷62之5 號6 樓住處搜索查獲,並 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銀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陳麗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 件,且被告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及檢察官對於本件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以 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 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有 關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證據等相關規定之限制,合先 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乙○○陳麗瑛於本院審理中均坦 承不諱,並互核相符,且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戊○○、寅○ ○、子○○、癸○○、包單娟、丑○○、壬○○、石貴蘭賀建雄戴碧華施美玲陳曉玲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供述 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代理人己○○、石雅玲、甲○○、辛 ○○、庚○○○、丁○○於警詢中指訴明確,復有附表二所 示發卡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證人即同案被告戊○○、寅 ○○、子○○、癸○○、包單娟、丑○○、壬○○、石貴蘭賀建雄戴碧華施美玲陳曉玲等人身分證、健保卡影 本、附表二所示銀行函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附卷可稽 ,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扣案可憑,是被告乙○○陳麗瑛 之自白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戊○○等多人於警、偵訊中所述 及上開卷附之資料相符,足見渠等自白屬實。綜上所述,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三、被告乙○○以其屏東縣屏東市○○路160 巷62之5 號6 樓住 處為借用人頭名義申辦信用卡之犯罪據點,而獲發卡後,隨 即持人頭信用卡至不特定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分別詐取商 品、餐飲等財物,詐欺型態不一而足,自足生損害於信用卡 名義人、發卡銀行、或特約商店,而對信用卡市場及金融秩 序產生不良影響,且其犯罪時間長達數年,期間不斷以此方



式詐財供花用,每張信用卡幾乎均僅繳交最低額或循環利息 以延長,顯以此詐財而營生,又修正前刑法所謂常業犯,指 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 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 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 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參照)。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079號、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2 號判 決意旨參照)。而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規定,修正理由四 亦載明:「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 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 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 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 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 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 。」等語,足見立法者亦深知各類型犯罪有其本質上之特殊 性,非可於連續犯規定刪除後,逕將所有犯罪行為論以數罪 併合處罰。而學理上包括一罪概念中,關於集合犯之態樣, 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 而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 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 查收購身分證件借用人頭名義申請信用卡並於取卡後刷卡詐 財牟利乃係新興之犯罪型態,其犯罪型態乃具有集團性、縝 密分工性、反覆性、計畫性、職業性,顯非屬偶而為之的犯 罪類型,乃係反覆以同種類詐騙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 業性犯罪,此觀實務上,在刑法修正前,對於此類型犯罪, 乃依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犯論處自明。惟刑法第340 條 之常業詐欺罪,既於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刪除,自不得再 以該罪相繩,惟衡諸該種犯罪之習性及社會常情,本即具有 反覆實施之性質,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乃符合一個反覆、延 續性之行為觀念,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尚稱合理。五、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 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



第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考。被告陳麗瑛對於被告乙○○非信 用卡所示之名義持卡人,本無權使用各該信用卡,其猶為之 接聽電話,顯對被告乙○○涉有不法行為有所認識。然因被 告陳麗瑛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僅參與犯罪構成要 件外之行為,且與被告乙○○並未事前同謀(僅有所認識) ,亦未事後分贓,顯非刑法第28條所規定之共同正犯而應成 立刑法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犯,殆無疑義。再者,被告乙○ ○供稱因無工作才刷卡詐財等語,而本院觀上開申請信用卡 及刷卡之資料,被告接連向各家銀行申辦信用卡行為未有間 斷,且連續有刷卡詐財行為,顯見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 施行前,被告乙○○係以此為營生,足認已有詐欺之常業犯 行甚明。是核被告乙○○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 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被告乙○○於95 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此部分正犯應僅成立一罪,幫助犯亦同。核 被告陳麗瑛所為,係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應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追加起訴論認被告陳麗瑛所涉為刑法第28條 、第339 條第1 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附此敘明。被告乙○○先後所犯常業詐欺及詐欺各1 次之犯 行,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不同,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至 被告乙○○部分犯罪時間雖在96年4 月24日之前,然該部分 犯行既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3 條第1 項第15、16款之規定不合,自不得適用減刑之 規定,併此敘明。
六、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將行為時 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 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惟比較時仍應就 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 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 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 上字第4634號、29年上字第964 號判例意旨、95年第8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 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 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



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 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 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七、爰審酌被告2 人正值青壯,卻不思循正當工作途徑獲取生活 所需,竟以借名申請信用卡並於取卡後刷卡詐財牟利之方式 詐欺取財以獲取不法利得,法治觀念已有嚴重偏差,並侵害 特約商店對持卡人識別同一性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 正確性,所為非屬可取,並因而致令信用卡名義申請人受有 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及銀行受有代墊款項之損失,且損 失金額龐大,以及被告2 人均無前科,犯後均坦認犯行,被 告陳麗瑛僅係接聽電話,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犯罪 情節較為輕微,2 人迄未與各銀行和解,賠償詐取之款項遏 止損害擴大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 乙○○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陳麗瑛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扣案如附表四所示物品,係被告乙○○所有供犯本 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乙○○供陳明確,故均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末按,所謂幫助犯係指 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的或消極的行 為而言。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異,其所處罰者, 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犯罪之行為。因此 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88年度台上字第62 34號判決參照)故於幫助犯陳麗瑛之主文項下,自毋庸為任 何沒收之諭知,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8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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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交付證件予乙○○之時間、地點│從乙○○
│ │ │ │處獲得之│
│ │ │ │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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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戊○○│95年間,在戊○○屏東縣三地門│1萬元 │
│ │ │鄉青葉村光復巷80 號 住處附近│ │
│ │ │,交付身分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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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寅○○│95年間,在寅○○屏東縣三地門│1萬2千元│
│ │ │鄉口社村信義巷14 號 之3 住處│ │
│ │ │附近,交付身分證、健保卡、殘│ │
│ │ │障手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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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子○○│95年5 月間,在子○○屏東縣三│8,000元 │
│ │ │地門鄉青葉村光復巷85之1 號住│ │
│ │ │處附近,交付身分證、健保卡。│ │
├──┼───┼──────────────┼────┤
│ 4 │姚正強│96年3 月間,在不詳地點,交付│13萬元 │
│ │ │身分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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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包單娟│95年間,在不詳地點,交付身分│5,000元 │
│ │ │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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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丑○○│94、95年間,在丑○○屏縣三地│1 萬 │
│ │ │門鄉青葉村光復巷37號1 樓住處│1,500 元│
│ │ │,交付身分證、健保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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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壬○○│95年間,在壬○○屏東縣三地門│2萬元 │
│ │ │鄉青葉村光復巷38 號 住處,交│ │
│ │ │付身分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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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石貴蘭│95年間,在石貴蘭屏東縣三地門│1萬1千元│
│ │ │鄉安坡村高山巷45 之2號住處內│ │
│ │ │,交付身分證、健保卡。 │ │
├──┼───┼──────────────┼────┤
│ 9 │賀建雄│94、95年間,在賀建雄表姊戴碧│1萬3千元│
│ │ │華屏東縣三地門鄉青葉村光復巷│ │
│ │ │63號之4 住處內,交付身分證、│ │
│ │ │健保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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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施美玲│97年間,在施美玲屏東縣三地門│3千元 │
│ │ │鄉青山村民族巷58 之1號住處附│ │
│ │ │近卡拉OK店,交付身分證、健保│ │
│ │ │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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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曉玲│95年間,在陳曉玲屏東縣牡丹鄉│3千元 │
│ │ │四林村四林路205 號住處內,交│ │
│ │ │付身分證、健保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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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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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發卡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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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玉山商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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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匯豐商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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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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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永豐商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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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渣打商業銀行 │
├────┼─────────┤
│六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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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1.癸○○遭乙○○刷卡一覽表(金額總計:196,286 元)(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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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期 │地 點 │商店名稱 │刷卡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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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50217│不詳 │吉隆汽車屏東廠 │1,6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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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50217│不詳 │大樂(股)屏東分公司│3,2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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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50703│不詳 │和信電訊 (股 )屏東│23,116元│
│ │ │ │民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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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50709│不詳 │大樂(股)屏東分公司│3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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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50718│不詳 │亞太行動寬頻電信 (│2,778元 │
│ │ │ │股 )屏東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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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50718│屏東市○○路666號 │阿福海鮮 │1,3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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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50720│不詳 │亞太行動寬頻電信 (│966元 │
│ │ │ │股 )屏東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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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50720│屏東市○○路188號 │家樂福屏東店 │1,9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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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50726│不詳 │台灣大哥大屏東民族│2,090元 │
│ │ │ │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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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50727│屏東市○○路666號 │阿福海鮮 │1,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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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50728│同上 │同上 │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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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50730│不詳 │和信電訊 (股 )屏東│3,079元 │
│ │ │ │民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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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50911│屏東縣竹田鄉○○路33號 │大潮州加油站 │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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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50801│不詳 │95年度營業稅 │3,4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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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50916│屏東縣屏東市○○路169號 │全國加油站屏東市站│9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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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50921│不詳 │台灣大哥大屏東民族│945元 │
│ │ │ │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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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50922│屏東縣竹田鄉○○路33號 │大潮州加油站 │7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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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50925│不詳 │和信電訊 (股 )屏東│2,675元 │
│ │ │ │民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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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50925│不詳 │燦坤3C潮州店 │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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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51101│不詳 │95年度營業稅 │3,4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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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60210│同上 │同上 │3,4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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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60929│屏東市○○路 143 號 │大將日本料理(股) │1,3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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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61002│不詳 │和信電訊 (股 )屏東│2,849元 │
│ │ │ │民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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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61013│不詳 │榮穩汽車百貨量販廣│2,850元 │
│ │ │ │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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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61015│不詳 │大樂(股)屏東分公司│2,5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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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61016│不詳 │亞太固網寬頻電信 (│1,090元 │
│ │ │ │股 )屏東民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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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61016│不詳 │台灣大哥大屏東民族│738元 │
│ │ │ │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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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61027│不詳 │NW-ezPay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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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61030│同上 │同上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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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61118│屏東縣潮州鎮○○路182號 │潮州鎮農會生鮮超市│2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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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61125│不詳 │ViVaTV-中購 │3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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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61128│屏東市○○路188號 │家樂福屏東店 │1,4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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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61227│不詳 │ViVaTV-中購 │3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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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70111│屏東市○○路188號 │家樂福屏東店 │1,8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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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70116│屏東市○○街3號 │台糖屏東量販店 │3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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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970127│不詳 │ViVaTV-中購 │3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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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71206│屏東市○○路188號 │台糖屏東量販店 │3,2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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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71214│不詳 │陞泰加油站 │1,0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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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80620│屏東縣潮州鎮○市路24號 │金秀和珠寶銀樓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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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980630│屏東縣竹田鄉○○路33號 │大潮州加油站 │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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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980715│同上 │同上 │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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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總計: 88,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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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永豐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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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期 │地 點 │商店名稱 │刷卡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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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50907│屏東縣竹田鄉○○路33號 │大潮州加油站 │800元 │
├──┼───┼────────────┼─────────┼────┤
│ 2 │950917│屏東市○○路188號 │台糖屏東量販店 │4,740元 │
├──┼───┼────────────┼─────────┼────┤
│ 3 │950921│不詳 │亞太行動寬頻電信 (│1,917元 │
│ │ │ │股 )屏東店 │ │
├──┼───┼────────────┼─────────┼────┤
│ 4 │950921│屏東縣竹田鄉○○路33號 │大潮州加油站 │800元 │
├──┼───┼────────────┼─────────┼────┤
│ 5 │950926│屏東市○○路666號 │阿福海鮮 │1,980元 │
├──┼───┼────────────┼─────────┼────┤
│ 6 │950930│屏東市○○路 188 號 │家樂福屏東店 │1,794元 │
├──┼───┼────────────┼─────────┼────┤
│ 7 │951019│不詳 │順發3C量販屏東店 │7,450元 │
├──┼───┼────────────┼─────────┼────┤
│ 8 │951024│不詳 │東森得易購 │501元 │
├──┼───┼────────────┼─────────┼────┤
│ 9 │951029│屏東市○○路 188 號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2,609元 │




├──┼───┼────────────┼─────────┼────┤
│ 10 │951030│屏東市○○路188號 │台糖量販屏東店 │1,001元 │
├──┼───┼────────────┼─────────┼────┤
│ 11 │951108│屏東市○○路666號 │阿福海鮮 │5,150元 │
├──┼───┼────────────┼─────────┼────┤
│ 12 │951110│不詳 │東森得易購 │501元 │
├──┼───┼────────────┼─────────┼────┤
│ 13 │960211│不詳 │永豐銀行CD/ATM │20,000元│
├──┼───┼────────────┼─────────┼────┤
│ 14 │960506│屏東縣潮州鎮○○路182號 │潮州鎮農會生鮮超市│950元 │
├──┼───┼────────────┼─────────┼────┤
│ 15 │960510│屏東市○○路666號 │阿福海鮮 │1,210元 │
├──┼───┼────────────┼─────────┼────┤
│ 16 │960511│屏東市○○路97號 │丁丁藥局廣東店 │975元 │
├──┼───┼────────────┼─────────┼────┤
│ 17 │960513│屏東市○○路 188 號 │家樂福屏東店 │2,754元 │
├──┼───┼────────────┼─────────┼────┤
│ 18 │960514│不詳 │亞太行動寬頻電信 (│1,242 元│
│ │ │ │股 )屏東店 │ │
├──┼───┼────────────┼─────────┼────┤
│ 19 │960514│不詳 │ 台灣大哥大屏東民 │897元 │
│ │ │ │ 店 │ │
├──┼───┼────────────┼─────────┼────┤
│ 20 │960516│屏東市○○路 143 號 │大將日本料理 │1,090元 │
├──┼───┼────────────┼─────────┼────┤
│ 21 │960518│不詳 │814 超市(屏東廣東│461元 │
│ │ │ │店) │ │
├──┼───┼────────────┼─────────┼────┤
│ 22 │960527│屏東市○○路188號 │家樂福屏東店 │1,546元 │
├──┼───┼────────────┼─────────┼────┤
│ 23 │960529│不詳 │亞太行動寬頻電信 (│1,788元 │
│ │ │ │股 )屏東店 │ │
├──┼───┼────────────┼─────────┼────┤
│ 24 │960605│不詳 │丁丁藥局屏東自由店│475元 │
├──┼───┼────────────┼─────────┼────┤
│ 25 │960605│屏東市○○路666號 │阿福海鮮 │1,000元 │
├──┼───┼────────────┼─────────┼────┤
│ 26 │960607│不詳 │永豐銀行CD/ATM │20,000元│
├──┼───┼────────────┼─────────┼────┤
│ 27 │960813│不詳 │台灣大哥大屏東民族│1,043元 │




│ │ │ │店 │ │
├──┼───┼────────────┼─────────┼────┤
│ 28 │960813│不詳 │大樂(股)屏東 │2,662元 │
├──┼───┼────────────┼─────────┼────┤
│ 29 │960814│屏東縣潮州鎮○○路55號 │天廚海產料理庭 │1,510元 │
├──┼───┼────────────┼─────────┼────┤
│ 30 │970707│屏東縣潮州鎮○市路24號 │金秀和珠寶銀樓 │8,000 元│
├──┼───┼────────────┼─────────┼────┤
│ 31 │980103│不詳 │永豐銀行CD/ATM │6,000元 │
├──┼───┼────────────┼─────────┼────┤
│ 32 │980624│不詳 │中油大富站 │800元 │
├──┼───┼────────────┼─────────┼────┤
│ 33 │980630│屏東縣潮州鎮○○路182號 │潮州鎮農會生鮮超市│517元 │
├──┼───┼────────────┼─────────┼────┤
│ 34 │980703│屏東縣竹田鄉○○路33號 │大潮州加油站 │800元 │
├──┼───┼────────────┼─────────┼────┤
│ 35 │980708│不詳 │台亞萬丹站 │773元 │
├──┼───┼────────────┼─────────┼────┤
│ 36 │980820│屏東市○○路188號 │台糖量販屏東店 │680元 │
├──┼───┼────────────┼─────────┼────┤
│ 37 │980820│同上 │同上 │636元 │
├──┼───┼────────────┼─────────┼────┤
│ 38 │980824│同上 │同上 │640元 │
├──┴───┴────────────┴─────────┴────┤
│ 金額總計: 107,692 元│
└──────────────────────────────────┘
附表三:2.子○○遭乙○○刷卡一覽表(金額總計:175,590 元)
(一)玉山銀行:
┌──┬───┬───────────┬──────────┬────┐
│編號│時間 │地點 │商店名稱 │金額 │
├──┼───┼───────────┼──────────┼────┤
│ 1 │960101│不詳 │冠吟洋行有限公司 │29,300元│
├──┼───┼───────────┼──────────┼────┤
│ 2 │960106│同上 │中國石油公司屏東站 │800元 │
├──┼───┼───────────┼──────────┼────┤
│ 3 │960105│同上 │名佳美精緻生活館 │1,395元 │
├──┼───┼───────────┼──────────┼────┤
│ 4 │960129│同上 │全國電子屏東中山門市│2,390元 │
├──┼───┼───────────┼──────────┼────┤




│ 5 │960225│台北市○○區○○路 227│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674元 │
│ │ │號12樓 │有限公司 │ │
├──┼───┼───────────┼──────────┼────┤
│ 6 │960225│屏東縣屏東市○○路72號│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480元 │
├──┼───┼───────────┼──────────┼────┤
│ 7 │960303│不詳 │冠吟洋行有限公司 │26,500元│
├──┼───┼───────────┼──────────┼────┤
│ 8 │960306│同上 │冠吟洋行有限公司 │1,930元 │
├──┴───┴───────────┴──────────┴────┤
│ 金額總計: 63,469元│
└──────────────────────────────────┘
(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編號│ 日期 │地 點 │商店名稱 │刷卡金額│
├──┼───┼────────────┼─────────┼────┤
│ 1 │940708│不詳 │幼敏 │1,998元 │
├──┼───┼────────────┼─────────┼────┤
│ 2 │940728│同上 │同上 │1,998元 │
├──┼───┼────────────┼─────────┼────┤
│ 3 │941206│不詳 │98-時尚 │4,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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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翔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雍東加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吟洋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石油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潮州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