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88號
ILDV,99,補,188,2010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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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游斌即旺角房屋廣告企業社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0,000 元,應
  繳裁判費22,1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1,68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提出繕本或將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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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