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游斌即旺角房屋廣告企業社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0,000 元,應
繳裁判費22,1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1,68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提出繕本或將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