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6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原名康月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壹佰貳拾捌
元,及其中本金肆萬玖仟零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
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向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
卡使用,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與債權人成立簡易通
信貸款契約向債權人貸款壹拾萬元,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債
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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