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539號
ILDV,99,司促,6539,201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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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
債 權 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陸佰柒拾
  玖元,及其中本金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
  為美商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惟經查債
  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
  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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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