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1年度,1114號
PCEV,91,板簡,1114,2002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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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一一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曾氏興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元,折合銀元 六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六千六百六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二萬零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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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曾氏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