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癸○○
債 務 人 辛○○(兼林清洋之.
丙○○(林清洋之繼.
乙○○○(林清洋之.
壬○○(林清洋之繼.
子○○○(林清洋之.
己○(林清洋之繼承.
庚○(林清洋之繼承.
戊○○(林清洋之繼.
丁○○(林清洋之繼.
一、債務人丙○○、壬○○、乙○○○、子○○○、己○、庚○
、戊○○、丁○○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清洋之遺產範圍內應與
債務人辛○○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零
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辛○○於九十五年六月一日邀同林清洋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借款壹佰伍拾萬元,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如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