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169號
ILDV,99,司促,6169,2010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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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癸○○
債 務 人 辛○○(兼林清洋之.
      丙○○(林清洋之繼.
      乙○○○(林清洋之.
      壬○○(林清洋之繼.
      子○○○(林清洋之.
      己○(林清洋之繼承.
      庚○(林清洋之繼承.
      戊○○(林清洋之繼.
      丁○○(林清洋之繼.
一、債務人丙○○、壬○○、乙○○○、子○○○、己○、庚○
  、戊○○、丁○○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清洋之遺產範圍內應與
  債務人辛○○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零
  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辛○○於九十五年六月一日邀同林清洋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借款壹佰伍拾萬元,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如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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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