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1年度,1056號
PCEV,91,板簡,1056,200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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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О五六號
  原   告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沈家城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叁仟貳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捌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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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