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99年度執聲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在臺灣臺 東監獄(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 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 為民國100年4月1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後,其刑 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2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9 日法矯字第0999045293號函核准假釋出獄等事實,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晴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