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八О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馥維
訴訟代理人 梁晟華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二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