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477號
SLDV,99,除,477,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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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七七號
聲 請 人 三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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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催字第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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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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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慶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414,400元 │AA0000000 │99年5月31日 │
│ │陳志忠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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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慶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投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