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原 告 ShinAn SNP Co.,Ltd.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范瑞華律師
吳雅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默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確認
股票拍賣無效等事件,原告等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8 萬元(即本件股票拍賣
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744 元,原告等僅繳納106,952
元,尚欠352,7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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