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9號原 告 印象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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