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915號
SLDV,99,補,915,201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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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漢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573 元,應繳裁
  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0,7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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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