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9年度,70號
SLDV,99,消債清,70,2010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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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消債清字第七Ο號
債 務 人 洪郁鈞
法定代理人 洪振弘
      劉靜雲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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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