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36號
SLDV,92,重訴,436,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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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原   告  庚○○
       乙○○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黃永琛律師
       邱仁楹律師
複代理人   辛○○
被   告  桃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壬○○
       己○○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複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9 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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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