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436號原 告 庚○○ 乙○○ 丁○○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黃永琛律師 邱仁楹律師複代理人 辛○○被 告 桃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壬○○ 己○○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複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9 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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