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2年度,19號
SLDV,92,破,19,201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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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余天興會計師即甲○○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甲○○破產宣告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余天興會計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甲○○破產財團之財產已收取變 價完成,截至民國99年9 月7 日止,確定可供債權人分配之 總財產為新臺幣912 萬4,196 元,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 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得受分配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爰聲請 認可並公告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 配方法,均於法相合,應予認可。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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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