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祥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4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之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貳、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依前 揭法條規定,對被告甲○○及祥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一併請 求損害賠償。
二、惟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 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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