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706號
SLDM,99,聲,1706,201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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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具 保 人 丙○○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98年度執字第3702號),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嗣經具保人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 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嗣經具保人丙○○出具 現金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未依限到案執行,已 遭通緝迄今,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後,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 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 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保字第9500210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 各1紙、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4份、通知被告之送達證書2 份、拘票及員警報告書各1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之送達證書、拘票及員警 報告書各1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0月8日甲○清 執辛緝字第1850號通緝書1紙(以上均影本)、具保人及被 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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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