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五三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和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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