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671號
SLDM,99,聲,1671,201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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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丙○○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
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17 號、99年度執字第315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 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 匿,致無從執行,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97 6 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業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保字第9900058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份在卷可稽。(二)又受刑人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 度審簡字第862 號(原案號為99年度審易字第1149號)判 決有期徒刑5 月,99年7 月26日確定一節,亦有臺灣高等 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參。(三)然迨至聲請人通知受刑人執行前揭有期徒刑時,經合法傳 拘受刑人,亦合法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否則 沒入保證金等情,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10月1 日以甲○清執丁緝字第1817號 發佈通緝等情,同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沒入保證金通知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刑人通緝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 證,足資認定受刑人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經核本件 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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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